借阅逾期不归与遗失赔偿

发布者:图书馆发布时间:2018-12-05浏览次数:585


1. 2019829日起,外借图书不再产生超期罚款,如有超期未还图书,读者将不能再外借其它图书,读者应自觉按期归还图书。

2.丢失图书赔款规则(以出版日期计算):

11980 年(含 1980 年)以前的图书,赔付款为原书价的40倍;

21981 年(含 1981 年)至 1985 年(含 1985 年)的图书,赔付款为原书价的20倍

31986 年(含 1986 年)至 1990 年(含 1990 年)的图书,赔付款为原书价的5倍

41991 年(含 1991 年)至现在的图书,赔付款为原书价的1倍;

丢失后自行购买的相同图书,图书馆免费加工入馆藏。

以上规则即日起执行。